出版界前辈刘杲对2026年出版管理条例修改的建言
在八十周年高龄之际踏入博主新世的出版界老资历人士,于开启微博之旅的第三天辰光,便疾投篇章一篇,此篇文章之力道,令整个出版行业为之震动,难以安坐。其针对《出版管理条例》修订草稿,抛出五条切中肯綮之意见,且每一条意见,皆精准地直击行业最为敏感、触动最深的痛点之处。
网络出版监管跟不上趟
条例之中增添了网络出版物的相关内容,这实实在在是一种进步,然而认真去查看具体的条款,基本上是将管理纸质书籍的老旧办法直接套用到了互联网之上。
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全然不是一回事,电子书能够随时进行更新,读者可以即时作出评论,其传播速度按秒来计算,若运用管理纸质书的那套流程去管理网络内容,就如同使用交规去管理飞机,根本无法契合。
主办主管制度遇到新难题
继续坚持出版单位得有主管机关以及主办单位这个要求,这表明出版社仅能是国有性质的。主管机关必定得是党政部门,主办单位承担着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,如此一套体系已经运行了几十年。
然而,现实已然发生了改变,在 2011 年的时候,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件,准许个体私营资本去参与到出版活动之中,并且支持出版企业进行上市融资,一方面要求出版社必须得是国有性质,另一方面却又允许民间资本进入,甚至还开展股权激励,如此这般的矛盾究竟该如何去处理呢。
买卖书号成了公开秘密
有禁止买卖书号的规定始终存在著,然而行业之中人人都清楚,这早已演变成出版单位与民营公司开展合作之际的主要形式了。规定已然沦为毫无实际效用的条文,可现实却依旧依照自身规律正常运行着。
关键去解决问题并非侧重于持续喊禁止,而在于对合作予以规范,只要经由出版单位进行终审,把控住内容质量关卡,合作出版是能够完全被纳入正规渠道的,不然的话,再严苛的禁令也只会被现实避开。
出版物出口管理是空白
条例针对进口的管理细致入微,这是具备必要性的。然而,在出口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提及,这无疑是一个显著的漏洞。毕竟,进口以及出口本来便是出版贸易的两条支撑腿,绝不能够仅仅只关注其中一侧。
前些年始终都在叫嚷出版迈向世界的战略,倡导国内出版发行的物品向着全球前行。要是欠缺对应的管理规则,出口业务怎样去规范,怎样予以支持,怎样进行统计,均变成了难题。既然打算迈向世界,那就得先将规矩确立起来。
非国有资本遭遇双重标准
条例准许外资企业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,就连连锁经营以及网络销售也都行。然而对于国内的非国有资本,规定仅仅准许搞零售,批发业务是不许触碰的。
外资能进行的事,国内民资却反倒无法去做,这种情况实在是不合情理。要么条例之中都不予以书写,对于不禁止的情形就默认是能够去做的;要么就全部进行书写,使得内外保持一致。不管选取怎样的方式,起码都应当做到公平对待,绝不能施行歧视。
八十岁高龄老人所提出的这些意见,每一条都是在行业范畴内无法闪避掉的真实问题。你对于买卖书号这一事情,是认为持续进行禁止,还是果断选择放开且加以规范呢?欢迎留下你的言论来阐述你的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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